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城商初字第799号
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63093849-0。
法定代表人尤良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70年3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30号1号楼1单元302号。
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座16层。组织机构代码:760999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6元,减半收取6773元,由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