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程星凡施工队

**********施工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曾中,新疆和田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工队,住所地***两岔乡两岔村。
法定代表人***,该施工队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施工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微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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