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虎威通畅工程公路施工队

某某、永顺县虎威通畅工程公路施工队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4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刚,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顺县虎威通畅工程公路施工队。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宝塔村*组。
法定代表人:向虎,系该施工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春燕,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顺县虎威通畅工程公路施工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7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6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永顺县虎威通畅工程公路施工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因缺乏原房屋影像资料、图片等参照物而无法恢复原状的认定,将另行起诉请求判决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安寿
审判员  曾浩恒
审判员  李华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