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向绪怀通畅工程施工队

某某、永顺县某某通畅工程施工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保44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4××××××××。 被申请人永顺县***通畅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官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3127553002698H。 负责人***,该施工队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5月4日出生,苗族,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0××××××××。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1××××××××,系被申请人***之子。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顺县***通畅工程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1)湘3127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综合庭于2021年8月30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永顺县***通畅工程施工队、***、***在永顺县交通局的工程款940000元或者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永顺县***通畅工程施工队、***、***的银行存款采取查询措施。于2021年9月1日对被申请人永顺县***通畅工程施工队、***、***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940000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永顺县***通畅工程施工队的银行存款共计35.90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的微信账户0.58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账户共计3064.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申请人***、***在永顺县交通运输局无工程款。于2021年9月1日给永顺县交通运输局送达(2021)湘3127执保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1)湘3127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顺县***通畅施工队在永顺县交通局的工程款940000元(具体工程款以工程完成审计为准),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