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