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民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百花村,组织机构代码73954702-0。
法定代表人:朱英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城监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6283073-2。
法定代表人:许榕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钟,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海市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7845392-7。
法定代表人:严树仁,经理。
原审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马鞍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4380041-2。
法定代表人:张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石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严树仁,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龙海市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原审被告严树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7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严树仁使用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一切经济往来无效)与被上诉人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协议》的行为性质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7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廖书茵
代理审判员 许伟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清杭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