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246号
原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思源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90715X。
法定代表人:陈雪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公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花卉交易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9547020K。
法定代表人:朱英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5元,由福建铭鑫钢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 声 宜
人民陪审员 蔡 如 英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