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894号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华龙水泥有限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8075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954702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