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执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仲裁委员会(2019)宜仲案字第8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所在地为宜宾市叙州区。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执343号执行案件由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赵宗秉
审判员 何松涛
书记员 薛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