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在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交通运输局的应收账款58413688.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在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交通运输局的应收账款58539502.66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何松涛 审判员 刘俊路
书记员 袁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