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执恢9号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宜宾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伊力寅吾投资有限公司、章英启、**其他纠纷一案,宜宾市合力公证处(2018)宜市合证银字第04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宜宾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伊力寅吾投资有限公司、章英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宜宾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存款275084.80元,从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存款536648.08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何松涛
审判员 陈 强
书记员 曾显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