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280号
原告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施宇商贸有限公司、***、马福琴、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市施宇商贸有限公司、***、马福琴、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38元,减半收取为21669元,由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徐芸海
法官助理 王雅琪
书 记 员 王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