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6执206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盐津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太大,涉案太多。盐津县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盐津华力发电有限公司就债务的履行方案进行协商,因协商所需要的时间较长,盐津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案件先作终本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正忠
法官助理鲁红刚
法官助理彭四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