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3执异286号
在本院执行恒天地产(北京)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宜宾伊力过境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宜宾伊力过境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宜宾伊力过境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所提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宜宾伊力过境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伊力宜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宜宾伊力过境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鸣
审 判 员 李宏哲
审 判 员 宫 淼
书 记 员 戴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