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思想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赣州市思想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416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市思想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9-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854431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眭启东与被告***、赣州市思想者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眭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眭启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1元,减半收取2565.5元,由原告眭启东承担。
审判员吴芬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蓝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