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623号
上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8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惠君 审判员  蒋 欣 审判员  谭建艳
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