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2983号之一 原告: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7877号2栋1层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光明南路4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6.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荣 人民 陪 审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