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5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光明南路4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22989073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8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3428811.49元(其中本金3392486.49元,执行费36325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买买提艾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 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