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01执异2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群众,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州一建)住所地:阿图什市团结路4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色满路顺达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喀什市人民法院未加倍执行***行金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06月08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履行债务利息2011317.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到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签执行结案书时发现,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只执行了该案件中的欠款和诉前利息,未执行延期支付履行债务的利息和加倍利息,申请人凡增向执行局当时的法官请求执行,但至今未果。现请求依据生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第二项加倍给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执行***行债务的期限,计算错误,申请人是从2016年11月30日计算到了2019年6月5日,根据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新31民终35号判决书,若被执行人需要向申请人给付延期支付利息,也应该是从二审判决生效后加上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后至执行案款到申请人账户时止。申请人计算的***行债务的期间没有事实法律根据。 被申请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市广泰分公司称,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利息。 经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克州一建和广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了(2016)新310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克州一建和被广泰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962729.76元,利息687200.52元,被申请人克州一建和广泰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12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新31民终355号民事裁定书。以被申请人广泰公司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阿图什公安局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侦查为由,中止了该案的审理。2017年7月20日,阿图什公安局作出了**(刑)撤案字(2017)05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涉嫌职务侵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了该案。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虽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7)新31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执行人接到判决后仍然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与2019年5月14日作出了(2019)新31民申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申请人克州一建和广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另查明,(2016)新310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已确定的第一项即工程款和利息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理由正当,但是本院在(2016)新310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中已确定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合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在本案中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出同一请求,明显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给付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何 晓 茹 人民 陪 审员   康 新 立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美克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