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航发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9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航发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拉萨市当热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成都航发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072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川0191执157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还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400000元范围内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