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95号
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