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11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3282A。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任职情况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西藏喜玛拉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姜 玉 洁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向***
书 记 员 德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