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真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70866295X。
法定代表人:刘春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84201N。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与大连三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5,582,245.3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7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宝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