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

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宝凯,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嘉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与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213执18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宝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