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

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4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嘉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伊琴,辽宁智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真爱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宝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金桥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0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3015元,由上诉人中赫(大连普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瑛
审判员 季 烨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