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汇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囯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汉中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汇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汉中执字第0003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东城大厦,机构代码:92260777-3。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梁洲路3号,机构代码:295446519。
法定代表人*文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汉中汇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青龙小区5号楼,机构代码:713583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囯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申请执行汉中天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汇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內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土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控,但均未査出可供执行财产,两被执行单位在2013年度就未进行年检,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汉中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