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城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绿城生态景观公司诉秭归县林业局招投标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绿城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秭归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局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湖北绿城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秭归县林业局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绿城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秭归县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秭归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钟波
审判员***
审判员曹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