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五医院(现变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二医院),住所地路南区国防道24号。
法定代表人:樊晓斌,院长。
被执行人: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下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五医院(现变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二医院)与被执行人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4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3民初4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庆九
审 判 员 张 强
代理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