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2019号
原告: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下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
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建江。
原告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