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辖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下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7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盛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送货至天津市北辰区,无论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在天津市北辰区。双方发生的争议主要是货物出现破损,影响了施工,本案并非简单的接收货币,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应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炳正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张 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