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911号
申请保全人(原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原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骆萍,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人民币8,190,000元的财产。因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模范路科技支行尾号3056账户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已存入足额资金,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800号案件对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模范路科技支行尾号3056账户以外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