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799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骆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尼拜尔·塔依尔江,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3,58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580,000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模范路科技支行尾号3056账户(实际冻结3580000.00元)银行存款3,5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