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00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骆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尼拜尔·塔依尔江,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等值于人民币8,19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8,190,000元进行冻结。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王桥路支行尾号8041账户(实际冻结115370.31元)银行存款8,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京科技支行尾号2434账户(实际冻结18207.11元)银行存款8,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模范路科技支行尾号3056账户(实际冻结2663801.29元)银行存款8,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如皋支行尾号9420账户(实际冻结5726.27元)银行存款8,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南京和燕路支行尾号1152账户(实际冻结50382.00元)银行存款8,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