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03执保51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机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何彦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艺东,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江新区智达路6号智诚园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独康,男,汉族,1994年10月25日生,住江苏省沛县鹿楼镇魏庄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华,江苏苏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陕西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1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1806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个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共计实时冻结6903742.42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止,具体冻结账户详见回函附件: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除上述存款外,未查到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03执保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