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207号 申请保全人(原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原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名下3,580,000元的财产。因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故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799号案件对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模范路科技支行尾号3056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