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民初1109号
原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B座2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尼拜尔·塔依尔江,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达路6号智城园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交34,658元),由原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