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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419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请求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模范路科技支行开设的10108401040003056账户存款8,190,000元,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民初2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模范路科技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8,190,000元(实际冻结8,1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