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6985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国家某公司,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第三人国家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