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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6985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国家某公司,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第三人国家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