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鸿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4340号
原告:江苏鸿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947316249Q,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682510189E,住所地南京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鸿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鸿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