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睢宁县李集镇人民政府、徐州丽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4执保8号
申请人:徐州丽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9837420R,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6672510,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徐州丽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睢宁县*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丽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睢宁县*集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丽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睢宁县*集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