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5888号
原告: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1085323。
法定代表人:邵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66725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博知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