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9号
原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1858365。
法定代表人:黄淦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计星南路1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093332230B。
法定代表人:杨国春,被告之一。
被告:杨国春,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杨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