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保373号

申请人:广西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国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13418M。

法定代表人:黄淦雄,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申请人:郭丹凡,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第三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1858365。

法定代表人:黄淦雄,董事长。

申请人广西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雄塑公司)诉被申请人**、郭丹凡第三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雄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丹凡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勇以其名下位于广西桂林市信义路6号信义大厦1-7-1号房产(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保证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宁勇位于桂林市信义路6号信义大厦1-7-1号房产(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郭丹凡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