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5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梓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第三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淦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豪,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依约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36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学军
审判员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