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114号 申请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教根路段雄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18583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水安线黄井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YX9X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9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的保全金额以101146.34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49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的保全金额以101146.3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092.49元,由申请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