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494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18583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水安线黄井段(气象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YX9X4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1146.34元及违约***请执行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对前述债务中的支付货款101146.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2387.47元,由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元,由被执行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149.47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6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2023年6月7日及1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广东五华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极少。前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网络资金情况:2023年6月1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开立的财付通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436.38元。该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粤MG××**号牌汽车、粤M8××**号牌汽车及粤MZ××**号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鄂R9××**号牌汽车。2023年6月15日,本院查封前述鄂R9××**号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但车辆均因去向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公司股权情况:查无信息; 5、有价证券情况:查无信息;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本院依法委托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8、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投保有泰康人寿的保险产品,本院依法强制解除其投保的保险合同并划拨可退保现金价值4265.20元。扣除执行费1417元后,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得款2848.20元;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3年7月6日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均未到庭。 四、因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节,本院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对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于7月27日将***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8月2日将梅州市雄锋五金装饰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均为无期。 五、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费1417元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得款2848.20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紫 君 执行员 罗 志 勇 执行员 唐***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嘉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