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景才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7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聊民五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2号3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连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居民,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住阳谷县。
原审被告: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原山东承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六路。
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