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359号
申请人:**,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汝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东段)。
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1774161211N。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