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359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汝国,公司总经理。
**与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450元,共计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