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21民催3号
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汝国,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90400041/20061823,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出票人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支付人为齐鲁银行阳谷县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中海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